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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视域下生态修复性司法之执行困境及其纾解
The Implementation Dilemma and Its Solution to Ecological Remediation Judicia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环境刑法视域下生态修复性司法之执行困境及其纾解
英文题名:The Implementation Dilemma and Its Solution to Ecological Remediation Judicia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作者:谢玲[1];莫雅珺[2]
机构:[1]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湛江524088;[2]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湛江524000
年份:2024
卷号:39
期号:2
起止页码:30
中文期刊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外文期刊名: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2023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粤东西北研究专项“海洋环境刑事选择性司法问题研究——基于粤西地区81个案例的实证分析”(课题编号:GD23YDXZFX01)阶段性成果;2022年度广东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海洋环境刑事选择性司法困境及其破解”(课题编号:C22800)阶段性成果;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启动项目“海洋环境刑事选择性司法困境与突破”(课题编号:060302152202)阶段性成果。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修复性司法;生态修复性司法;环境刑法;生态修复协议
中文摘要:传统报应主义环境刑事司法注重对环境罪犯的严厉惩处,却忽视了对遭受严重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和修复。生态修复性司法高度契合了现代环境刑法根源治理之本质要求,在环境刑法中彰显了其正义价值,又弥补了传统刑法预防功能之不足。然而,各地的生态修复性司法实践探索呈现“重裁决轻执行”的现象。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各地做法不一,生态修复性司法实践中出现执行方式欠规范、执行监管不到位以及效果评价不科学等问题,导致生态修复效果偏离了预期。以生态修复协议统一和规范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执行方式,构建多元主体配合的三级监管机制,并从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方面完善执行效果评价机制,可以促进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有效践行,避免相关裁决落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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