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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概念厘定及功能界分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概念厘定及功能界分

作者:谢玲[1];

机构:[1]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年份:2019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16YJC82003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学科共建项目“海洋生态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研究”(GD15XFX03);广东海洋大学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我国海洋生态安全预警法律机制研究”(校科技〔2015〕2号);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功能限度;

中文摘要: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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